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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5部门关于印发《台州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5 18:00:58 来源:云上法顾 阅读次数:151


台州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 25 部门《关于促进我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16 号)精神,统筹做好台州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赋能培训,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

(一)鼓励开展退役前培训。密切军地协同,对接驻台部队,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开展军人退役前职业指导,介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创业形势,宣传我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军人退役前技能培训,按需开展“送技能进军营”活动,支持军人在服役期间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责任单位:台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组织全员适应性培训。在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采用线上线下多种教学手段,围绕强化思想政治、安全保密、国情市情、心理调适、法律法规等方面开展教学,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注重做好需求调查、职业指导、人才测评、培训推介、就业推荐等衔接服务,帮助其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所需经费,参照机关培训费相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统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经费予以保障。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向参训退役士兵个人收取培训费用。(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退役军人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组织实施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充分用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次性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开展急需紧缺专业和实用人才、高技能人才培训,使有参训意愿的退役军人培训率达到100%。深入实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浪花计划”等项目,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加其他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要将退役军人纳入本部门重点培训范围,适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实用技术、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能力提升、种养加能手技能、农业创业创新带头人、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海员技能等培训,有效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就业能力。鼓励职业院校围绕本地农产特色,瞄准台州乡村建设要求,推出一批实用性强、见效快的中短期培训项目。(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台州海事局、市教育局)

(四)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役军人学历教育各项优待政策。支持从高校应征入伍士兵退役后复学和高校毕业生入伍士兵退役后深造,落实退役军人学历教育免试入学、加分投档、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政策,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本、专科不高于12000元/年,研究生不高于 16000元/年;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创新教学组织形式、严格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学业考核评价方式方法,严把毕业出口关,确保退役军人学生培养质量。(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台州军分区动员处)

(五)开拓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新途径。以职业素养提升、技术更新、技能等级晋升为培养目标,鼓励用人单位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拓展职业上升空间。组织有培训意愿未就业退役军人参加 1+X 证书培训,在获得学历之外,再取得一项或多项职业技能证书。支持台州学院等市内高校优化招生结构,扩大师范类学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开设退役军人师范教育、体育专业专修班,为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师范类专业,提供专业补习等帮助。玉环市、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等地师范专业大学生,参军并退役后复学,本人提出申请,经生源地教育部门同意,且通过培养院校考核的,由教育部门、培养院校与其签订“三方协议”,纳入定向师范生进行培养,享受定向师范生同等权利。转为定向师范生的退役军人毕业后,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安置到中小学任教。对我市安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志于投身教育事业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省内普通高等院校进行专项定制培训,帮助其提升掌握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能力培养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六)推动校企间产教融合。支持职业(技工)院校与符合条件、积极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合作开展“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推行退役军人订单培养、定向培养、联合培养。鼓励职业院校依托自身资源,立足本地特色,积极参与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该类职业(技工)院校、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黄页(目录),提高社会影响力。(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多维供给,促进退役军人积极就业

(七)支持返乡入乡。鼓励和引导退役军人积极投身乡村振兴战略,支持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参与特色种植业、规模养殖业、加工流通业、乡村服务业、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等乡村重点产业。鼓励退役军人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并积极吸纳退役军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重点支持退役军人领办兴办智慧农业、视频农业、直播直销等数字农业经营主体,创新产品营销模式,扩大销售市场,适当放宽直播电商人才认定标准。持续引导退役军人参与乡村建设和基层治理,鼓励复学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等计划,反哺农业农村;引导退役军人从事乡村教师、农业经理人、乡镇人民调解员等职业,鼓励符合条件退役军人积极参选村(社区)“两委”班子,充实乡村建设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八)鼓励企业招用。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招聘职工,每年至少各安排 5%的新增工作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对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职工学徒的培训补贴按培训期满取得的技能等级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补贴标准按人力社保局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优秀民营企业开展就业合作,专招直招退役军人。充分发挥台州市退役军人永不落幕招聘专区和“88191365”老兵求职热线等信息平台作用,建立健全精准供需对接机制,定期举办退役军人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发挥各开发区管委会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鼓励所有驻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设置退役军人专区,定期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台州湾新区)

(九)推动优秀士兵到学校任职任教。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对退役军人相应放宽年龄限制,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有条件的地方将退役军人教师纳入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中小学行政、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将获得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选聘范围。鼓励退役军人在学校军训任务中担任军训教官。鼓励为学校提供安保服务的相关企业聘用更多退役军人,并兑现有关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的优惠政策。各级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制定培养和招聘计划,督促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落实各项倾斜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力度。在军队服现役 5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根据当年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实际情况,市本级和临海市、温岭市每年至少各安排 2 个,其他县(市、区)每年至少各安排 1 个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用于从本市入伍后退役的本省籍大学毕业生士兵定向招录(聘)。退役军人报考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台州军分区动员处、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一)实施重点兜底扶持。对“4050”大龄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退役军人、低保家庭退役军人等对象,开展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认定,并按规定落实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符合条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在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时,要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招聘范围,并按规定予以录用。各类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首先安排伤残退役军人,并将符合条件的伤残退役军人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先使用对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集成完善,支持退役军人自主创业

(十二)开展创业指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组织开展全市性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等专项活动,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发挥指导团队在退役军人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将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爱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吸纳进来,推荐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创业培训导师,鼓励综合实力强的民营企业开展以操带训,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实操技能和技巧。(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三)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单独建立退役军人孵化基地和实训基地,闲置土地和资产优先用于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器和退役军人创业项目,对入驻的退役军人创业企业给予场租、水电补贴。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首次创业3年内,租用场地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其中带动就业10人以下的给予最高50平方米的创业场租补贴,带动就业10—20人的给予最高100平方米的创业场租补贴,带动就业20人以上的给予最高300平方米的创业场租补贴,补贴标准按最高每天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贴,实际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被人力社保部门评为省级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入驻占比达30%以上的,由基地所在地每年给予1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四)加大创业创新金融税收扶持力度。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首次创业3年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保。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 LPR+50BP,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首次创业3年内,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8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每参保满1年,给予每年1万元的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首次创业3年内,带动其他人员就业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每带动1人给予2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常态化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活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监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台州市分行) 

    四、组织领导,强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保障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军队支持、社会参与的联动机制,定期开展数据比对,调查分析,实现退役军人就业就读、创业失业等信息数据共享互通,税收优惠、学费减免等政策落实落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与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以及招用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建立常态沟通协作机制,鼓励和指导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工业园区和企业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依法依规建立退役军人创业互助协作机制或平台,实现扶持帮带、抱团创业、融通发展。支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市场化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

(十六)强化协同发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的整体推动,充分运用当地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当地政府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力量,主动沟通协调,争取部门支持。组织、宣传、财政、人力社保、教育、经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工商联、妇联、残联、团委、税务、金融、军分区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退役军人作为重点群体予以关注支持,落实各项优惠优待政策、积极提供各项服务,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就业质量。

(十七)积极搭建平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强化对退役军人的技术创新服务。支持行业企业、军工企业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发布企业需求、技术创新清单,开展“揭榜挂帅”,引导退役军人精准创业创新。建设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库、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畅通公共信息渠道,提供精准服务。联同发改、人力社保、商务、经信、科技等部门定期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展交会等活动。建立健全与各级各类创业大赛、展交会、博览会联动机制,深化交流合作,支持各类创业大赛对退役军人予以倾斜。加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后续跟踪服务,强化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金融机构的需求对接。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优惠扶持政策列出清单,建立政策明白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推送解读,扩大政策覆盖面和应用率。鼓励各级发布“退役军人创业光荣榜”,积极选树创业典型。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全媒体资源,总结推广试点示范经验做法,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典范、就业先进人物以及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典型做法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和参与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良好氛围。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