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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19 15:00:07 来源:云上法顾 阅读次数:121

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2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 、发展 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 市场监管局(厅、委) 、工商联,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 认真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稳就业保民生决策部署,切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效落实, 筑牢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底线,现就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广大退役军人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贡献, 是重要的人力人才资源, 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受多方面 因素影响,部分退役军人在就业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未能及时就业或 下岗失业。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 是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做好稳就 业保就业的内在要求,是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缓解生活困难、实现个人价值的现 实需要, 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 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 性。要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 立足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的特点和 需求, 提供多岗位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 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不断提高援助服务水平,努力使有需要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及时就业, 保障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明确帮扶对象

本意见所称“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

三、精准开展多样化援助

(一)强化择业引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准 确了解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思想状况和实际情况,通过定期走访、座谈交流等形 式, 宣传就业政策、分析就业形势、分享成功经验, 帮助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树 立正确就业观、择业观。要帮助退役军人科学确定就业预期, 选择适合自身条 件、能力水平的岗位及时就业。要引导其树立“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思想观念, 通过辛勤劳动改变生活现状、提高生活质量、实现个人价值。

(二) 加强岗位推荐。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  2 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重点组织引导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退役 军人事务部门要高度关注本地区登记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针对性推荐岗位信 息。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约合作企业、退役军人创办企 业充分发挥吸纳就业作用, 优先向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岗位和帮扶。强 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 联动合作,积极开展 “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招聘月”等活动,通过专场招聘、联合招聘等形 式,加大岗位推介力度,并按职责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 务。要用好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等渠道平台,及时收集、汇总、提 供岗位需求信息, 促进供需双方快速精准对接。有条件地区可探索推动“72 小时快速就业”服务模式,及时满足有迫切需求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需要。

(三)支持创业和灵活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支持有意愿和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投资小、见效快、风险低的灵活经营活动。鼓励退役军人按规定发展各类特色小店、摊点商铺,进入电商零售、网约配送、 供应链管理、出行服务等新业态就业,扩大经济收入来源, 改善生活条件。对 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 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一 次性创业补贴等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经营 场所, 视情减免场地、管理、卫生等费用。地方政府投资开发的经营场所可安 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提供给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优先接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

(四)落实帮扶措施。引导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提供精 准就业帮扶。将符合条件的失业退役军人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落实就业援助 政策措施。其中企业吸纳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规定给 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 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规 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 可以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五) 用好公益性岗位。对符合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 经过就业帮扶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 以安置, 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 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六)做好技能培训。鼓励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对 有培训意愿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 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密切配合,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 贴政策。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定期开展退役军人培训需求摸底,定期组织 新增人员的就业政策培训, 及时组织开展实用性强、利于就业的技能培训。鼓励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提升致富技能水平。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借助当地党委退役军 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力量,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把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 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创新举措、加强引导、完善监管, 为就业困难 退役军人提供及时、精准、便捷的帮扶服务。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  明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服务职能,稳步推进落实落地,将帮扶工作成效纳 入退役军人工作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支持、协助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 按规定用好稳就业保就业 相关资金, 支持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 确保帮扶政策有效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公益基金开展帮扶服务。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 信息共享和工作对接,协作开展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定期沟通会商,  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要充分利用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 建立就业困 难退役军人台账和帮扶工作数据库,定期跟踪就业失业状态,适时掌握就业情 况,及时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系统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 就业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服务条件的人员, 应当及时调整退出就业帮扶范围。 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退出帮扶范围后, 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 可再次申请就业服务对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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