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25 16:10:05 来源:云上法顾 阅读次数:66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 2023- 08- 07 14: 44
来源: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予以解读。
一、制定出台《实施意见》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要求,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促进退役军人在教育事业贡献力量。结合我省实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多次专题研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共同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制定出台《实施意见》主要考虑
《实施意见》对标我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目标,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传承红色基因、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独特优势,积极拓展退役军人就业渠道,稳步推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意见》指导要求,立足我省工作实际,用足用好现有政策,提出具有浙江特色的、可落地的具体举措,体现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三个部分,主要从多方式培养师范专业人才、多渠道畅通任教发展路径、多方位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三方面对促进优秀退役军人进中小学任教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一)多方式培养师范专业人才。一是扩大师范专业教育供给。支持有条件的高校优化招生结构,扩大师范类学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收计划、专升本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二是支持退役军人转定向师范生。我省山区26县和海岛县的师范专业大学生,参军并退役后复学,可按程序转为定向师范生,并按规定接收、安置到中小学任教。三是鼓励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对我省安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省内普通高等院校进行专项定制培训。教育教学能力培养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范围。
(二)多渠道畅通任教发展路径。一是加大教师招聘支持力度。各地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二是支持多元化进校园。中小学行政、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三是积极拓宽发展通道。加强退役军人教师的专业培养和跟踪培训。
(三)多方位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明确责任分工。三是强化督导问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联合督查,重点检查落实倾斜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形成人才培养体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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