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做好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19 15:01:27 来源:云上法顾 阅读次数:69
关于全面做好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战备建设处、动员处、政治工作处,各人武部军事科、政工科: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接收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普遍推行适应性培训
(一)加强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军队做好面向现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学习储备多种职业技能,取得更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离队前教育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驻地部队按需开展“送技能进军营”“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宣传政策形势,加强择业指导,实现区域内驻军单位基本覆盖。
(二)实施即退即训。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自主就业退出消防员,下同)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培训工作由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原则上在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一个月内组织实式。复学的退役士兵可参加线上培训或学校组织的相应教育培训。
(三)确保培训实效。适应性培训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安全保密教育,树牢组织纪律意识;宣讲退役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引导合理就业预期;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严格做好适应性培训工作台账,适时开展培训工作评估,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二、按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四)优化培训模式。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签约培训机构黄页中的目录机构,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下同),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1+X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各地要依托退役军人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保障平台,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加强对参训人员和培训经费的管理。要依托现有资源统筹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发挥示范作用。鼓励各地教育培训机构对接共享优质培训资源,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均衡化发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五)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对签约合作的承训机构按《浙江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31号)规定,实施合同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开展检查考核,提高培训质量。深化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提高服务效能。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退役士兵信息安全。结合培训项目实际,科学设定学时要求。推动军地有关部门建立军事专业与职业对应目录和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机制,对军事专业资格证书,可视作对应职业的同级技能等级证书,发挥同等效力,不再重新鉴定评价。
三、全力支持提升学历
(六)支持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复学、入学深造。支持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高职(专科)升普通本科、成人本科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免试入学。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按有关规定享受加分照顾。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退役士兵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适度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规模。
(七)鼓励高中、初中学历退役士兵提升学历。退役士兵参加中职教育实行注册免试入学;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高职院校免文化素质考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按规定享受加分照顾。高等学校可按规定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士兵。将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按规定记入国家学分银行,实现退役前后学习成果贯通连续。建立健全行业教育合作机制,对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加大行业系统内院校招生力度,以专业教育促进退役士兵入行就业,努力实现“入学即入职”。
(八)注重提升教学质量。教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退役士兵培养过程,将教学成效作为重要因素纳入院校考核评优的指标体系。培养院校要设计符合退役士兵特点的人才培养方案,采用地方订单定向培养等方式,严把教学质量和教育纪律关口,在学业考核上对退役士兵和其他在校生“同大纲、同标准”。
四、开展终身教育培训
(九)实行职业生涯全过程培训。将退役士兵培训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以职业素养提升、技术更新、技能等级晋升为培养目标,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拓展职业上升空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就业企业合作签约机制,发挥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作用,支持合作企业、基地为受聘退役士兵提供多渠道、多层级、多频次的教育培训。紧紧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打造“双创”升级版等国家战略,开展退役士兵创业培训。
(十)借助全国退役士兵网络学习平台开展教育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全国退役士兵网络学习平台,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资源共建共享机制,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网络学习平台面向退役士兵发布优质课程、开展线上培训、实施教学管理,提升培训效能。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强化协同发力。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多措并举,抓出实效。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高质量规划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推动实现长三角区域间协调联动,积极对接共享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各地教育等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退役士兵终身教育培训政策的具体措施,建立年度报告、检查和评估机制。
(十二)优化经费保障。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加快发展地区给予适当倾斜。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经费可在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列支。各级财政要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在经费方面可对参战、军龄长、有立功受奖表现、所学技能多等级高的退役士兵学员适当倾斜,退役士兵各项教育培训经费按现有渠道拨付。
(十三)明确部门职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推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录取、教学管理、技能鉴定评价、数据共享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相关经费保障;军队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士兵服役期间继续教育、离队前教育和退役后教育培训档案材料移交等工作,协同地方有关部门促进退役士兵军地技能证书有效衔接转换。
(十四)注重宣传引导。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宣讲普及,提升相关政策影响力和知晓度。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返乡报到和就业前的窗口期尽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交流活动,展示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成果,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吸引力。强化典型引领,积极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的经验与成效,营造支持和服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良好环境。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以往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