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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9 15:01:49 来源:云上法顾 阅读次数:88

浙江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等。

二、职责划分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本市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省部属、市本级机构的确定和评估管理工作;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县属机构的确定和评估管理工作。

三、申报对象及条件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采取申报签约方式确定培训机构。

(一)申报对象。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二)申报条件。一要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二要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三要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四要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工作程序

(一)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

(二)受理。培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或管理权限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培训机构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公开招标。

(三)审核。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

(四)公示。对符合申报条件及本地相关规定的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接受监督。

(五)签约。按照平等自愿、优质优先、应纳尽纳的原则,与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签订承训合同。对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

(六)公布。在官方网站或媒体上集中公布签约培训机构情况,并建立本地培训机构信息黄页,供退役军人查阅。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8月底前完成黄页的动态调整,并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汇总报备。跨县、市异地培训的,须经安置地的县级、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可在本省的承训机构中选择;申请跨省异地培训的,须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同意。培训过程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毕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

五、合同及履行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结合本地退役军人特点、培训需求、培训市场状况,科学设定承训合同条款,遵循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变更承训合同。

(一)合同应当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二)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培训项目购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定绩效目标,开展履约管理,执行绩效监控,及时掌握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绩效评估等多种监管方式,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培训进度或绩效情况,分阶段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三)培训机构作为培训项目承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主动规范招生行为,按物价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并向购买主体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的承诺;培训开班前,提请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名参训的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发给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提倡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并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或年底,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四)培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合同:办学资格终止的;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就业率低的;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的情形。

培训结束后,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学员回访、检查培训记录等形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实,严防虚假培训。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对能够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共享信息、资料的,不要求单位及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绩效评价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负责培训绩效评价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评价标准并对社会公布。依据合同条款开展履约管理,以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属非营利性组织)等方式,按照统一标准综合评估培训的教学质量、培训规模、学员就业率和取证率等绩效情况。评估工作在合同期内开展不少于1次。评估结果作为拨付款项、续签合同、确定评估频次等事项的重要依据。不具备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地区,经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开展评估。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对参训学员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登记学员参加培训和享受培训补贴情况,并在年底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

(二)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培训政策及参训、承训申报流程,定期公布承训机构评估结果及违规违约行为处理情况;设立监督电话,畅通网上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本地业态新发展和退役军人就业需要,多渠道积极收集项目制培训需求,建立培训项目库,结合培训机构的专业特色、课程安排、承接能力和培训对象意愿等因素,面向各类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适应性培训可按照项目制培训方式实施。

八、开展创业园地建设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依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量化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实现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四位一体发展。通过在园地中实践弹性学制、工学结合、创业孵化、“1+X”等试点工作,探索提高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针对性、有效性的新路子;通过建立区域内办学辐射机制,探索区域范围内的优质资源共享机制。